近日,青岛海关所属烟台海关驻邮局办事处在进境快件渠道查获装饰性彩色隐形眼镜(美瞳)2536片。
这批美瞳申报为化妆品小样,经海关关员机检检查及现场开箱查验,包裹内为各色装饰性彩色隐形眼镜,多用玻璃瓶或塑料胶囊单片包装,且外包装均无中文标识及中文说明。
美瞳直接接触角膜,与配套使用的护理液均按照风险类别较高的第三类医疗器械进行管理,其生产、经营适用《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售卖方应为有资质的医疗机构或持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商家。同时,合格的进口医疗器械应当有中文说明书、中文标签,且说明书、标签应当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以及相关强制性标准的要求。未取得注册证书、产品标签说明书与注册信息不符及没有中文说明书、中文标签,或者说明书、标签不符合规定的,不得进口。目前海关已依法暂扣这批隐形眼镜,待进一步处理。
海关提醒:装饰性彩色隐形眼镜透过氧气和水的能力比普通隐形眼镜差,劣质产品的色素大多直接印染在镜片表面,可能会掉色,粘到眼球上的色素损伤眼睛,易诱发眼部炎症、角膜病变等并发症。消费者应到具备相关经营许可资格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购买,并确认所购产品已经获得医疗器械注册证书。